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8/2021。
澳門青年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青年聯合會”,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Youth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簡稱:“澳門青聯”,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東方斜巷10A-10C嘉誠大廈地下B,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廣泛團結、聯絡各界青年及青年團體,鼓勵青年學習澳門基本法、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同內地青年、港臺青年及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繫和友誼;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澳門經濟的發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四條
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引導各界青年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投身澳門各項事務,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的完全統一作貢獻;
(二) 引導澳門青年增進對中華民族、中華傳統文化的了解和認同,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 加強與中國內地、香港、臺灣、海外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澳門與內地、港臺、海外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四) 發展、加強與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繫、交流、合作和友誼;
(五) 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 本會的會員須為年齡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澳門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三) 現任澳門區之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委員、各省區市青年聯合會委員、全國及各省區市政協委員、中華及各省區市海外聯誼會理事由本人申請,其他人士獲理事會邀請,經發起人小組確認,均可成為創會會員;
(四)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團體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之青年社團,需由兩個團體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同意,可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二至十位年齡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代表人。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社團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凡已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登記之社團附屬青年組織,由其母會授權申請,兩個團體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同意,亦可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二至十位年齡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代表人。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社團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三)上述之團體,經該團體申請,發起人小組確認,均可成為本會創會團體會員。(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第七條
榮譽會員
超過45歲的會員,經邀請並徵得其本人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代表人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 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及團體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十條
榮譽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可出席本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機關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四) 諮詢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次,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第十四條
(一)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 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 召集須以傳真、電郵或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 聘請榮譽會員;
(七) 聘請諮詢委員會成員;
(八) 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成員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九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理事會有關事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負責召集理事會議;
(二)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三) 向理事會建議常務理事的增補或去職;
(四) 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再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追認。
第二十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與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 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 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諮詢委員會由社會知名人士、前青年團體的負責人組成,其旨在為本會提出建議和意見,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參與選舉。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 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發起人小組
本會發起人為廖澤雲、崔世昌、高開賢、賀定一、崔世平、黃樹森、陳明金等七人,並組成發起人小組,履行本章程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賦予的職責。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